劉某將尸塊在高壓鍋中烹煮了整整三天三夜,直到尸體的皮肉和骨頭完全分離。隨后,他將煮爛的尸塊和骸骨分別裝入塑料袋中,準備找地方拋尸。11月22日凌晨,劉某聯(lián)系李某,兩人分兩次前往三個不同的地方進行拋尸或燒毀,其中最遠的拋尸地點在湘潭市。
為了掩蓋罪行,劉某還在11月20日用劉英的手機給其姐姐發(fā)了一條短信,讓劉英的姐姐誤以為劉英還活著,以此拖延案發(fā)時間。此外,兩人還將從劉英身上搶來的黃金飾品以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家寄賣行老板曾某,曾某又以元的價格轉賣給了個體商販,從中獲利1880元。
五、案情背后的利益鏈條
隨著李某和劉某的供述,案件的基本事實已經(jīng)清晰,但專案組并沒有就此松懈。他們繼續(xù)深入調查,希望能徹底揭開這起惡性案件背后的利益鏈條。
專案組首先將目標鎖定在購買劉英黃金飾品的寄賣行老板曾某身上。通過調查,警方發(fā)現(xiàn)曾某在明知這些飾品可能是贓物的情況下,仍然低價收購并轉賣,從中獲利。曾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警方依法將其逮捕歸案。
隨后,專案組又對李某和劉某的社會關系進行了全面調查,發(fā)現(xiàn)兩人不僅與曾某有聯(lián)系,還與當?shù)匾恍┯蟹缸锴翱频娜藛T交往密切。不過,經(jīng)過深入調查,警方確認李某和劉某是單獨作案,沒有其他同伙參與此次犯罪。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還發(fā)現(xiàn)李某和劉某都有吸毒史,這也是他們經(jīng)濟拮據(jù)、頻繁作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據(jù)兩人供述,他們之所以選擇劉英作為目標,是因為劉英平時愛打牌且經(jīng)常隨身攜帶大量現(xiàn)金和貴重首飾,是他們眼中的"肥羊"。
此外,警方還發(fā)現(xiàn)李某和劉某在殺害劉英之前,曾多次踩點,精心策劃了整個犯罪過程。他們選擇在劉某的宿舍作案,是因為那里位置偏僻,平時很少有人來往;他們選擇用塑料袋套頭的方式殺害劉英,是為了不留下明顯的外傷;他們選擇烹煮尸體,是為了毀滅證據(jù),逃避法律制裁。
這一系列精心策劃的犯罪行為,無不顯示出李某和劉某的冷血和殘忍。他們?yōu)榱藚^(qū)區(qū)不足兩萬元的財物,竟然殘忍地殺害了一個無辜的生命,并且在殺人后還做出了烹尸滅跡這種喪心病狂的行為。
六、庭審現(xiàn)場:兇手的最后表演
2010年7月23日上午,株洲荷塘區(qū)殺人烹尸案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這起案件因其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開庭當天,法院門口聚集了大量聞訊而來的市民。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李某、劉某和曾某依次被帶入被告席。與李某的激動、哽咽相比,劉某顯得異常冷靜。面對公訴機關、法官等人的詢問,劉某回答十分流暢、思維非常清晰,且表情平靜、滔滔不絕,幾乎感覺不到悔意。劉某的冷漠表現(xiàn)讓在場的所有人都感到震驚,不少人在私下里議論,究竟是什么讓他喪失了基本的"人性",成為了殺人惡魔。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詳細指控了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并出示了大量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jù)。面對這些確鑿的證據(jù),三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法庭調查結束后,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在發(fā)表公訴意見時指出,李某和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并在搶劫后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嚴懲。
而對于被告人曾某,公訴人認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和轉賣,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最后陳述階段,李某痛哭流涕,表達了對自己所作所為的悔恨,并請求法庭能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而劉某則依然顯得很平靜,只是簡單地說了句"我認罪"。
庭審持續(xù)了一整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法官表示,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需要進一步評議,擇期將公開宣判。
七、法律制裁:正義的最終裁決
經(jīng)過合議庭的認真評議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對本案作出了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和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預謀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人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從嚴懲處。
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和轉賣,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0年10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和劉某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曾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某和劉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某和劉某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而曾某在服刑期間表現(xiàn)良好,獲得了減刑,于2011年底提前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