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人返回公寓的路上,劉鑫沒有將陳世峰白天來找她以及發(fā)送恐嚇信息的事情告訴江歌。據后來劉鑫在法庭上的證詞,她當時認為陳世峰已經放棄糾纏,所以沒有必要讓江歌擔心。然而,正是這種隱瞞,為接下來的悲劇埋下了伏筆。
三、從東京到青島的漫長訴訟
3。1東京審判:兇手的最終下場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遇害后,日本警方迅速展開調查。11月7日,陳世峰被警方以恐嚇罪逮捕。11月24日,日本警方最終以殺人罪對陳世峰發(fā)布逮捕令。12月14日,陳世峰被正式起訴。
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在東京地方裁判所公開審判。庭審持續(xù)了7天,吸引了中日兩國媒體的廣泛關注。在庭審過程中,檢方和辯方呈現(xiàn)了兩個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
檢方認為,陳世峰因挽回劉鑫不得,心生殺意。他喬裝打扮,預備好刀具、換洗的衣服,走了兩站路,用臨時車票搭乘電車到江歌家,潛伏并將江歌刺死,本想繼續(xù)刺殺劉鑫但失敗。
而辯方則稱,當晚陳世峰背著舊衣物出門找投幣洗衣處,走了兩站路卻沒找到因此放棄。他突然想單獨找江歌聊和劉鑫復合的事情,所以準備了一瓶威士忌,想去江歌家與她喝酒談心。在江歌家門口,陳世峰和江歌發(fā)生肢體沖突,劉鑫遞刀給江歌自衛(wèi)。兩人奪刀期間,陳世峰不小心將江歌刺死,后因擔心高額醫(yī)藥費而補刀。
12月2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陳世峰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陳世峰自己帶了水果刀,不是江歌或劉鑫的;他有強烈的殺意,準備了行兇后的衣服;江歌的致命傷是被告有意刺傷導致;被告毫無反悔誠意,在法庭上試圖將責任轉嫁到被害人和前女友劉鑫身上。
對于這一判決,江秋蓮表示無法接受。"江歌這么美好的一條生命,只要20年的自由就可以換取了嗎?"她在判決后接受采訪時說,"但我尊重日本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3。2青島訴訟:江歌母親的執(zhí)著
盡管陳世峰已經受到了法律制裁,但江秋蓮認為,劉鑫在這起案件中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她質疑劉鑫在關鍵時刻鎖門自保,沒有及時救助江歌,并且在事后態(tài)度冷漠,甚至發(fā)表不當言論傷害她的感情。
2018年1月,江秋蓮從日本回國后,開始著手準備對劉鑫的民事訴訟。她收集了大量證據,包括警方的調查記錄、法庭證詞、聊天記錄等,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為女兒討回公道。
2020年3月29日,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公告稱,該院已受理原告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同年6月5日和11月20日,該案先后召開二次庭前會議。
2021年4月15日,該案在山東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江秋蓮在訴訟中提出了四點主要指控:第一,劉鑫為個人私利阻止江歌報警;第二,劉鑫明知陳世峰有暴力傾向卻未對江歌盡到提醒義務;第三,劉鑫在遇險時將江歌隔離門外,阻斷了求生路徑;第四,劉鑫在江歌受傷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
在庭審中,劉鑫的代理律師作了無責抗辯,認為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的行為造成,應由陳世峰承擔侵權責任,劉鑫在整個事件過程中無任何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
經過長達八個半月的審理,2022年1月10日,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即劉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劉鑫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在事發(fā)后發(fā)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3上訴與終審:正義的最終裁決
一審判決后,劉鑫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她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法院存在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沒有依據等問題,請求二審法院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2年2月16日和11月22日,此案二審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在二審過程中,劉鑫一方提交了還原案發(fā)現(xiàn)場的視頻,并用紙板模擬呈現(xiàn)了案發(fā)公寓現(xiàn)場的情況。此外,他們還對劉鑫在案發(fā)時報警音頻做了慢放分析,試圖證明劉鑫沒有鎖門。
2022年12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元,由上訴人劉鑫負擔。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關于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是否在案發(fā)時把公寓房門鎖閉、是否在案發(fā)時對江歌受到傷害知情等爭議焦點,二審法院均支持了一審法院的認定。
法院認為,劉鑫作為危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對救助者江歌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劉鑫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四、執(zhí)行的艱辛:賠償背后的拉鋸戰(zhàn)
4。1賠償之路:強制執(zhí)行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