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晚11時許,當船行駛至舟山市定海區(qū)老塘山附近海域時,5名船員已經因喝下摻有安定藥的酒而昏睡過去。這時,蔣四興和薛三元會意,同時用榔頭分別擊打昏睡中的船員和駕船人的頭部。
令人發(fā)指的是,在確認部分船員仍有生命跡象后,兩人又進行了補敲,確保所有6名船員都死亡。隨后,他們用纜繩將被害人捆綁,并連接石柱、鐵錨一起沉入海底,企圖毀尸滅跡。
蔣四興和薛三元在船上搜得現金約7000元后,清理了現場,試圖駕駛漁船逃離。然而,在逃跑過程中,船觸礁擱淺于舟山市定海區(qū)摘箬山島火油坑灘涂。
第二天凌晨,兩人不得不棄船上岸,向島上村民詢問路況后,乘坐航船逃離舟山。正是他們在島上的問路行為,為警方提供了重要的偵查線索。
四、技術追兇:跨越35年的指紋比對
蔣四興和薛三元落網后,舟山市檢察院立即成立了由副檢察長虞英波任組長的辦案組,提前介入案件。辦案組成員在審查原始偵查卷宗時發(fā)現,這些35年前的卷宗基本上是手寫體,有些因年代久遠字跡模糊,很難辨認。
對于讀不懂、讀不通的地方,辦案組成員相互請教,及時辨別,當天就看完了25本偵查卷宗。他們發(fā)現,當年的偵查理念、偵查方式和證據要求與現在有所差異,如何補正在案證據瑕疵,成為檢察機關引導偵查的重點。
為了確保案件質量,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找出當年案發(fā)現場拍攝的所有照片,以及涉及該案的所有工作會議記錄,進一步補強案件關鍵證據的效力。
隨著調查的深入,一個關鍵問題浮現出來:這是一起"無尸案",如何證明6名被害人確實已經死亡?對此,檢察機關通過現場勘查和偵查實驗等客觀證據進行了嚴密論證。
從現場勘查來看,6名被害人被蔣四興、薛三元實施錘殺,部分被害人還有被補敲頭部的痕跡。船上到處都有血跡,特別是在船艙內被害人睡臥頭部位置可見噴濺血跡,足見被害人頭部受傷出血之多,被告人的行兇手段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氣象資料顯示,1987年3月中旬,定海最高溫度不足20度,最低只有4度,案發(fā)在晚上低溫時段,海水的溫度更低。在這種情況下,6名被害人被錘殺后再被捆綁,且以重達六七十斤的鐵錨串綁后拋入海中,拋尸地點與最近的岸邊相距1600多米,不存在自救、被救的可能。
此外,案發(fā)36年來,被害人家屬、當地村干部均證實,6名被害人再也沒有出現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舟山、寧波開展大范圍走訪、排查,未發(fā)現任何被害人獲救信息。將被害人親屬血液樣本在全國公安機關dNA數據庫進行親緣比對后,也未發(fā)現達到鑒定標準的親權數值。
這些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鏈條,足以證明6名被害人已經死亡。
然而,庭審過程中,蔣四興和薛三元具體如何分工作案成為了爭議焦點。薛三元從被抓獲到庭審,一直穩(wěn)定供述犯罪行為,承認自己負責控制、看守駕船人員,將其錘殺,并幫助蔣四興錘殺從臥艙逃出的1名船員,蔣四興負責錘殺在臥艙內的其他5名船員。
然而,蔣四興的供述卻從最初的部分認罪到完全翻供,他稱未錘殺任何被害人,船上搶劫均系薛三元一人所為。
為了反駁蔣四興的辯解,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現場重建,還原案發(fā)過程。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警務技術一級主任馬繼雄牽頭組成5人團隊,按1∶1的比例制作了涉案漁船船艙模型。
通過將所有的痕跡物證標注在船只模型上,根據現場勘查筆錄、血跡分析材料,團隊確定了每個被害人在受到初始攻擊時的位置以及受攻擊后的活動軌跡,還原了兩名被告人各自所持工具和犯罪動作。
最終證實,在臥艙狹小的空間內,躺下包含蔣四興在內的6人后,無法容納薛三元再進入臥艙內殺人。若其進入,不會有被害船員逃出臥艙的情況。蔣四興辯解未錘殺被害人的情況與實際不符,二人系共同犯罪。
檢察機關還通過3d動畫的形式,直觀地向法庭展示了整個犯罪過程。庭審中,薛三元對檢察機關通過3d動畫還原的案發(fā)現場表示認可。
五、正義的宣判:遲到36年的死刑判決
2023年8月23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1987?3?20"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
舟山市檢察院以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涉嫌搶劫罪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二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指控,蔣四興、薛三元經預謀,采用故意殺人方式劫取他人財物,并致6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檢察機關認為,二被告人有預謀地殺人劫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建議依法對二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庭審當天,久未下雨的舟山大雨滂沱,仿佛蒼天也在為這起36年前的慘案垂淚。被害人親屬、群眾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參加了旁聽,共同見證這一歷史性時刻。
庭審整整持續(xù)了一天,因案情重大復雜,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2023年11月2日下午3點,浙江舟山晴空萬里,舟山市中級法院對"1987?3?20"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還判決追繳二被告人搶劫所得贓款7000元,賠償6名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經預謀,采用故意殺人方式劫取他人財物,并致6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預謀地殺人劫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