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杰案審理過程中,一個關鍵人物的失蹤讓案件變得撲朔迷離。這個人就是魏奇,他似乎有異常的嗅覺,在2014年9月最關鍵時候這人就跑了,跑到加拿大了,而且一跑就是7年。
據官方通報,魏奇,1960年5月出生,系哈爾濱市私營業(yè)主,涉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于2014年9月出逃境外。2015年3月,黑龍江省尚志市人民檢察院對魏奇立案偵查。監(jiān)察體制改革后,該案移交尚志市監(jiān)察委員會辦理。2016年3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fā)布紅色通緝令。
魏奇的出逃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使得張明杰案一度陷入僵局。然而,正義不會缺席,在中央反腐敗協(xié)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tǒng)籌協(xié)調和黑龍江省追逃辦具體指導下,經哈爾濱市、尚志市兩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不懈努力,魏奇最終在2021年10月7日自境外飛抵福建廈門,先進行了21天隔離,在正式進入辦案程序前,還在哈爾濱隔離14天。
六、法庭上的激烈交鋒
6。1拒不認罪的被告人
2016年7月,張明杰案在哈爾濱市中院開庭審理。檢方認為張明杰貪污數(shù)額巨大,建議量以死刑。然而,張明杰卻拒不認罪,她否認王紹玉是其利益代言人,她的律師也為她做無罪辯護。庭審現(xiàn)場氣氛緊張,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在法庭上,張明杰對于起訴的三項罪名均不予認可,隨后公訴人與辯護人對張明杰進行了發(fā)問。張明杰表示不認罪,案件預計要審理兩天。
對于指控張明杰表示不認罪,案件預計要審理兩天。2014年7月28日至9月27日,中央第八巡視組進駐黑龍江省進行巡視,職工代表張國聯(lián)合其他職工向巡視組遞交材料舉報張明杰。
6。2令人瞠目結舌的辯護詞
在庭審過程中,張明杰的辯護詞令人瞠目結舌。被起訴受賄500萬元的時候,她的回答更是讓人炸裂。她說那是2011年7月份時候,我跟著魏奇要借錢買房,我7月份說的他11月份他才把錢給我,還不是直接轉給我,轉給我們家保姆,我就用那錢買了個房。
"但是后來我看那房不太合適,我想把那房退了,也想把那錢退給他。我剛把那些手續(xù)找出來,剛辦齊了,馬上就要還的時候,結果出事了,所以這就根本算不上受賄。"當我看完這段文字,我不斷的質疑自己的智商,實在是理解不了。
張明杰還在社交媒體上寫道:"媽媽的案子到現(xiàn)在還沒有宣判,這讓我對中國的法律更有信心了。"這種自信,在鐵證如山的事實面前顯得如此蒼白無力。
6。3漫長的審理過程
張明杰案的審理過程異常漫長,從2014年9月被羈押到2021年11月宣判,整整經歷了7年多的時間。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關鍵證人魏奇的出逃,使得案件的審理一度陷入停滯。
2016年7月,張明杰案在哈爾濱市中院開庭審理,但由于魏奇在逃,案件無法繼續(xù)深入審理。2019年8月12日—13日,張明杰案在哈爾濱市中院重新開庭,期間張明杰否認500萬元是索賄,表示是借款,律師再次為張明杰做無罪辯護,庭審現(xiàn)場未做判決。
直到2021年10月,魏奇回國投案,案件才迎來了轉機。魏奇的回國投案,為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關鍵證據,使得這起拖延多年的案件終于有了結果。
七、遲來的正義判決
7。1無期徒刑的終審判決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zhèn)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杰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杰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王紹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明杰在任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政府副區(qū)長兼道里區(qū)改制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國有企業(yè)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并購過程中,以及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收儲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部分土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征地補償款被并購單位違規(guī)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guī)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259億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明杰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并購單位謀取利益后,先以借款為名向該單位實際控制人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后伙同王紹玉向該實際控制人索要以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土地參與的該單位50%股權,折合人民幣9317萬余元。
7。2二審維持原判
張明杰、王紹玉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全面審查,經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并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zhèn)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杰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張明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張明杰伙同王紹玉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明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張明杰、王紹玉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從重處罰。
7。3案件的深遠影響
張明杰案成為中國司法史上首例因挪用職工安置費致人死亡的貪腐案。案件暴露東北國企改制中資產評估黑箱、監(jiān)管鏈條斷裂等問題。中紀委評論稱,張明杰"踩著失靈的制度走向深淵",警示權力監(jiān)督與法治建設的緊迫性。
曲婉婷的爭議則引發(fā)公眾對"禍不及子女"原則的反思——若贓款未退還,道德譴責或將成為受害者家屬唯一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