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法院裁決
由于年代久遠,相關檔案資料已無從查找。法院經(jīng)過審查后認為,許老太的訴訟主體資格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許阿六以及與各被告的關系,即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成立,不符合起訴條件。
崔家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6月底,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崔家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至此,這起由銀元引發(fā)的家族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一直被警方保管的599枚銀元,最終由許良松代表許家領回。"因為法院裁決書上沒有明確各人所占份額,所以警方只能將銀元發(fā)還給許家這個共同體,具體怎么分配,由許家共同決定。"民警姚益柄說。
五、雙喜村挖寶熱:銀元引發(fā)的連鎖反應
5。1村民效仿挖寶
許家挖出銀元的消息在雙喜村引起了轟動,也引發(fā)了一股"挖寶熱"。村民們紛紛效仿,開始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挖掘,希望也能找到祖先留下的寶藏。
"許家挖出銀元后,村里好多人都開始挖自己家的老宅。"一位村民回憶道。一些村民甚至專門租來挖掘機,在自家宅基地上進行挖掘。
許家宅基地南面的另一戶許姓人家也挖到了200枚銀元。"他們挖的時候,我們都去看熱鬧了,大家都希望自己也能挖到寶貝。"一位村民說。
5。2挖寶背后的民俗與法律
這股挖寶熱引發(fā)了人們對民俗傳統(tǒng)和法律規(guī)定的思考。在海寧當?shù)?,有錢人家建房埋銀元是老規(guī)矩,一是討吉利,二是怕后代家道中落留條后路。尤其雙山鎮(zhèn)是水稻主產(chǎn)地,像許阿六這樣有幾百畝田的富庶之家,埋銀元的行為也在情理之中。
當?shù)剡€有一種說法,"動土傷身",意思是說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能輕易動這些銀元,否則會傷自己身體也傷家庭運勢。這種傳統(tǒng)觀念在過去限制了人們挖掘銀元的行為,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和拆遷的進行,這種觀念逐漸被打破。
在法律層面,這起案件也引發(fā)了對埋藏物所有權的討論。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在自家土地下挖出的文物,都需要上交國家所有。但在這起案件中,專家判定這些銀元乃許家祖上遺留的財產(chǎn),并非文物,所以無需上交。
六、案件啟示:財富與親情的平衡
6。1法律與民俗的碰撞
浙江海寧千萬銀元案是一個典型的法律與民俗碰撞的案例。一方面,四名盜賊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盜竊,體現(xiàn)了法律對私有財產(chǎn)的保護;另一方面,許家內(nèi)部的分配和崔家的繼承權主張,則反映了傳統(tǒng)習俗與現(xiàn)代法律之間的沖突。
這起案件也引發(fā)了人們對埋藏物所有權的思考。專家指出,根據(jù)歷史政策變遷,如果這些銀元是在五六十年代發(fā)現(xiàn),那將歸國家所有,但九十年代后政策調(diào)整,地下有主之物則歸屬個人所有。既然這些銀元是從許家祖宅中挖出,那就等同于屬于祖輩財產(chǎn),許家人則有權繼承,無需上交。
6。2財富與親情的取舍
這起案件最令人深思的,是財富與親情之間的取舍。許家四兄弟能夠和睦地分配銀元,體現(xiàn)了親情的可貴。然而,當崔家提出分羹要求時,親情卻在利益面前受到了考驗。
許良松在接受采訪時感嘆道:"這個事情本來就平常心,是祖上給的福氣,也不靠這個發(fā)財,我們雖然都是種田打工的,但過日子還是可以的,如果只是我們兄弟幾個,什么風波都沒有,現(xiàn)在外人要來分,這怎么行!"
這種感慨反映了許多類似案件中當事人的共同心聲。財富雖然誘人,但親情的破裂卻是無法彌補的損失。這起案件最終以崔家敗訴告終,但它留給人們的思考卻遠未結(jié)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