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董崗彪的"幸福"生活
令人心寒的是,作為受害者丈夫的董崗彪,不僅沒有為妻子討回公道,反而向法院提交了對母親的諒解書。他以受害者家屬的身份,原諒了殺害自己妻子的兇手,這一舉動引發(fā)了公眾的強烈不滿。
徐藝麗死后,董崗彪繼承了她的全部財產(chǎn),包括徐藝麗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chǎn)。他甚至以孩子為要挾,威脅將孩子送回老家,迫使徐藝麗的父母放棄了對女兒遺產(chǎn)的繼承權。
2016年,董崗彪再婚了,新妻子是一位年輕的城市獨生女。他們住在徐藝麗父母為女兒買的房子里,睡在徐藝麗為自己挑選的床上。董崗彪的事業(yè)也一帆風順,他獲得了博士學位,被評為副教授,后來還升任副院長。諷刺的是,他教授的課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和中國哲學史。
6。2徐家父母的悲慘遭遇
徐藝麗的父母在失去女兒后,生活陷入了無盡的痛苦之中。他們無法接受女兒被殘忍殺害的事實,更無法接受兇手僅被判處死緩,而且還可能因為保外就醫(yī)而提前出獄。
為了給女兒討回公道,徐藝麗的父母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董崗彪返還女兒的遺產(chǎn)。但董崗彪以孩子的撫養(yǎng)權為籌碼,威脅如果徐藝麗的父母堅持要回財產(chǎn),他就將孩子送回農(nóng)村老家,讓他們永遠見不到外孫。徐藝麗的父母擔心失去外孫,最終不得不放棄了財產(chǎn)繼承權。
徐藝麗的母親因為過度悲傷,精神受到嚴重刺激,最終精神失常。而徐藝麗的父親也因悲痛過度,身體狀況越來越差。這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就這樣被一場殘忍的謀殺徹底摧毀了。
6。3社會反響與反思
這起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引發(fā)了公眾對"鳳凰男"、"媽寶男"、"婆媳關系"等問題的廣泛討論。許多人質疑,董崗彪是否與這起謀殺案有關,一個大字不識的農(nóng)村老太太,怎么會知道汽油能溶解隱形眼鏡,并且如此冷靜地策劃并實施謀殺?
有人認為,董崗彪作為法律專業(yè)人士,可能知道劉秀英不會被判處死刑,再加上劉秀英身患疾病,保外就醫(yī)并不難。因此,他可能在背后策劃了這起謀殺案,以達到獨占財產(chǎn)的目的。但這些都只是猜測,沒有確鑿的證據(jù)。
這起案件也引發(fā)了人們對"門當戶對"這一傳統(tǒng)觀念的重新思考。許多人認為,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結合,更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如果雙方家庭背景差異太大,價值觀和生活習慣不同,即使兩個人感情再好,也可能在婚后產(chǎn)生不可調和的矛盾,甚至引發(fā)悲劇。
七、悲劇反思:門當戶對的重要性
7。1經(jīng)濟差距帶來的問題
徐藝麗和董崗彪的婚姻是典型的"扶貧式婚姻"。徐藝麗出身于高知家庭,經(jīng)濟條件優(yōu)越;而董崗彪則來自貧困家庭,經(jīng)濟條件差。這種經(jīng)濟差距不僅導致了生活習慣和消費觀念的不同,還帶來了更深層次的心理問題。
董崗彪的母親劉秀英因為長期生活在貧困中,形成了愛占小便宜、斤斤計較的性格。她無法理解徐藝麗的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認為徐藝麗花錢大手大腳,不會過日子。而徐藝麗則無法接受劉秀英的節(jié)儉和吝嗇,覺得她過于小氣,甚至有些不衛(wèi)生。
這種經(jīng)濟差距還導致了權力關系的不平等。徐藝麗的父母出資為女兒女婿購買了房子,但房產(chǎn)證上只寫了董崗彪的名字。這一做法原本是為了表達善意,卻為日后的財產(chǎn)糾紛埋下了隱患。
7。2價值觀的沖突
除了經(jīng)濟差距外,徐藝麗和董崗彪的價值觀也存在巨大差異。徐藝麗接受過高等教育,思想開放,追求獨立和平等;而董崗彪則受到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認為妻子應該以家庭為重,服從丈夫和婆婆。
這種價值觀的沖突在婆媳關系中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劉秀英認為,女人應該"三從四德",做一個賢妻良母,而徐藝麗作為新時代的女性,更注重自我實現(xiàn)和個人價值的體現(xiàn)。兩人在育兒、家務分工等方面的觀念截然不同,導致矛盾不斷升級。
7。3家庭關系的復雜性
這起悲劇還揭示了家庭關系的復雜性,尤其是婆媳關系的敏感性。在傳統(tǒng)家庭中,婆婆往往將兒媳視為"外人",尤其是當兒子與兒媳關系親密時,婆婆可能會感到被冷落,甚至產(chǎn)生嫉妒心理。
董崗彪作為"媽寶男",在婆媳矛盾中沒有起到調解作用,反而一味偏袒母親,加劇了矛盾。他沒有意識到,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關系之上的,應該以夫妻關系為核心,而不是以母子關系為核心。
7。4徐藝麗悲劇的啟示
徐藝麗的悲劇給我們帶來了許多啟示。首先,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結合,更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在選擇伴侶時,不僅要考慮兩個人的感情,還要考慮雙方家庭的背景、價值觀和生活習慣是否相容。
其次,門當戶對并不是封建思想,而是經(jīng)過實踐檢驗的經(jīng)驗之談。門當戶對不僅指經(jīng)濟條件相當,還包括教育背景、家庭環(huán)境、價值觀念等方面的匹配。只有雙方在這些方面基本一致,婚姻才能更加穩(wěn)定和幸福。
再次,面對家庭暴力和精神壓迫,不能一味忍讓,應該及時尋求幫助,必要時果斷離開。徐藝麗在婚姻中多次遭受婆婆的刁難和丈夫的暴力,但她選擇了忍讓,最終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最后,法律在處理家庭矛盾引發(fā)的刑事案件時,應該更加慎重。雖然劉秀英有自首情節(jié),但她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判處死緩是否合適,值得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