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1。被告人蔣英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介紹賄賂罪和私藏槍支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被告人蔣英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3。被告人萬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4。被告人劉一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5。被告人劉一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6。被告人李國輝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六被告均向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對六被告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此裁定即為核準六被告人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六、案件背后的真相:惡魔的心理剖析
6。1權力的腐蝕:從檢察官到黑老大
蔣英庫從一個街頭混混到檢察官再到黑老大的蛻變,展現了權力如何腐蝕人心。蔣英庫的早期經歷塑造了他的暴力傾向和對權力的渴望,而檢察官的身份為他提供了掩護和資源,使他能夠建立和擴張自己的犯罪帝國。
在成為檢察官后,蔣英庫并沒有改變自己的本性,而是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甚至不惜殺人越貨。他的雙重身份使他能夠在法律的陰影下進行犯罪活動,同時利用自己的地位阻礙司法公正,逃避法律制裁。
6。2暴力的循環(huán):以暴制暴的心理機制
蔣英庫的犯罪行為展現了一種暴力的循環(huán)。他以暴力手段解決經濟糾紛,以暴力手段控制手下,以暴力手段滿足自己的欲望。每一次成功實施暴力而不被發(fā)現,都強化了他的犯罪行為,使他更加膽大妄為。
從第一次殺人焚尸未被發(fā)現,到后來連續(xù)作案21起,蔣英庫的暴力行為不斷升級,從單純的經濟糾紛,到殺人滅口,再到鏟除異己,最后甚至殺害同為檢察官的袁成和果冬梅,顯示出他對暴力的依賴和對生命的漠視。
6。3社會環(huán)境的影響:保護傘下的罪惡
蔣英庫能夠長期逍遙法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在官場的保護傘。他與肇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照偉結拜為兄弟,后者為他提供了保護,阻礙了多起案件的調查。
此外,蔣英庫還腐蝕了肇東市檢察院反貪局干部李國輝,后者在蔣英庫殺害兩名檢察官后,幫助他藏匿車輛并通風報信,使蔣英庫得以暫時逃脫法網。
這些保護傘的存在,不僅使蔣英庫的犯罪行為得以持續(xù),也反映了當時司法系統內部存在的腐敗問題,為蔣英庫的犯罪活動提供了土壤。
七、惡魔的遺產:案件的社會影響
7。1司法震動:打黑除惡的標志性案件
蔣英庫案被列為2000年黑龍江省打黑除惡1號案件,公安部第6號特大殺人案,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此案的偵破和審判,不僅彰顯了法律的威嚴,也揭示了當時社會存在的黑惡勢力與腐敗問題。
這起案件成為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實行打黑除惡的一個典型案例。在這場行動中,公安機關經受住了考驗,揪出了已被腐蝕的干部,一舉消滅了蔣英庫犯罪集團,改善了公安在群眾中的形象和影響。
7。2社會反思:權力監(jiān)督的重要性
蔣英庫案引發(fā)了社會對權力監(jiān)督的深刻反思。一個檢察官能夠長期隱藏在司法系統內部,犯下21起殺人罪行而不被發(fā)現,這一事實令人震驚。
該案暴露了官場腐敗和暴力犯罪的嚴重問題。案件的處理彰顯了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正義的堅定決心。它提醒人們,權力如果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就可能被濫用,導致嚴重的社會危害。
7。3法治進步:從打黑到掃黑的轉變
蔣英庫一案的告破,是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實行打黑除惡的一個典型案例。2018年,實行了十多年的"打黑除惡"升級為"掃黑除惡",這是在打黑除惡行動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開展更全面深入地打擊黑惡勢力的專項活動。
這體現了新時代打擊黑惡勢力新要求:要從細微抓起,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從"打黑除惡"到"掃黑除惡",一個字之差,體現了黨和國家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維護社會繁榮穩(wěn)定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