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過幾個月的努力,六安警方共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繳獲各類槍支二十多支,以及大量的子彈和爆炸物。
4。3法律審判:正義的裁決
2015年4月15日,屠某及在網(wǎng)上賣槍給屠某的羅某被六安市金安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此后,在警方對涉案槍支的追查下,涉案人員何偉歆、王丙義、高斌、李曉暢、王明奎、曹軍相繼歸案。
由于該案社會影響大,涉案槍支較多,公安部將此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為進一步固定和完善證據(jù),2015年6月,六安市檢察院指派兩名檢察官依法適時介入,對該案涉及綁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初步審查。
2017年2月21日下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11"持槍劫持人質(zhì)事件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審理認為,屠某持槍射擊執(zhí)勤民警,構成妨害公務罪;持槍挾持人質(zhì),構成綁架罪;此外,他還非法制造、販賣槍支、彈藥等,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法院認為,屠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按其所參與或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他曾因搶劫罪被判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次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屠某綁架多名人質(zhì),并在綁架過程中殺害了被綁架人陳興全,罪行極其嚴重。他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論罪應判處死刑。但因其經(jīng)規(guī)勸后釋放了多名人質(zhì),并向警方繳械投降,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最終,法院判處屠某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對其限制減刑,此外還依法判處屠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元。
被告人何偉歆等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分別被判處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五、社會反響:一場全民關注的危機
5。1市民反應:安全感的重新建立
"這是最完美的解決方式,送給全市人民的大禮!事件以最小的代價落幕,再次向所有參加戰(zhàn)斗的人民警察、武警、特警等表示崇高敬意!再次向辛苦維持秩序的交警致敬,向120白衣天使、向待命的消防員致敬,六安人民向你們致敬!"網(wǎng)友sailor發(fā)表評論。
居住在皋城路大橋附近的市民張偉在現(xiàn)場觀看處置過程后說:"好樣的!有這樣的隊伍讓我們住在六安的人感到安全有保障!""我印象中的六安就是個美麗平安的城市,希望這里能一直平安幸福!"在六安工作的福建人蔡先生得知事件成功處置后這樣感慨道。
雖然出于安全考慮,原本定在當天晚上舉行的一場大型文藝演出臨時取消,2萬多觀眾被退票,但沒有人埋怨,紛紛表示了理解與支持。
這一事件也引起了全國各大媒體的關注,各大網(wǎng)站及時發(fā)送了成功處置案件的信息,全國各地的網(wǎng)民快速回應,為成功處置點贊。"八個小時周與旋,十萬市民驚又跳;數(shù)十官兵圍與堵,窮寇插翅亦難逃;攻身攻心雙管下,渣渣伸手把鐐銬;警笛長鳴透六安,滿城盡是樂消遙!"事件成功解救后,一位網(wǎng)友在網(wǎng)上發(fā)表了一段小詩,表達了自己的心情。
5。2警方總結:成功處置的經(jīng)驗
這起事件的成功處置,得益于各級領導的靠前指揮和各警種的協(xié)同作戰(zhàn)。公安部副部長李偉作出重要批示:在保護群眾、避免傷亡情況下,要抓住機會予以處置,同時注意信息輿情引導。
處置過程中,省政府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李建中,副廳長祁述志、省武警總隊司令員金林炎等率刑偵總隊、治安總隊等相關警種負責人親臨現(xiàn)場,指揮調(diào)度,決策部署。
六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孫云飛,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光祥等領導迅速趕赴案件現(xiàn)場,坐鎮(zhèn)指揮。正在北京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市長畢小彬電話要求全面啟動應急預案,科學應對處置。
而在接到報告后不到5分鐘,朱潘杰就趕到了現(xiàn)場,他表示:"必須冷靜,保證人質(zhì)的生命安全!"這是上級領導一直要求的,也是每位警察放在心里的話。
六安市公安局的快速反應和專業(yè)處置,展示了中國警察的專業(yè)素養(yǎng)和為民服務的宗旨。正是因為領導們靠前指揮,穩(wěn)定了民心;正是因為六安警方一直以來的訓練有素,防控得當,一線民警沉著應對、臨危不懼;正是因為一以貫之的"以人為本"的理念,才使得這場戰(zhàn)斗打得漂亮、打得精彩。
5。3法律思考:對槍支犯罪的反思
這起案件也引發(fā)了人們對槍支管理和犯罪預防的思考。屠某自2000年4月起,曾因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然而,刑滿釋放后,他仍然繼續(xù)從事非法制造、販賣槍支的活動。
這一現(xiàn)象反映出,對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員,特別是涉及槍支犯罪的人員,社會的監(jiān)管和幫助還存在不足。如何幫助這些人重新融入社會,防止他們再次犯罪,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同時,這起案件也展示了中國法律對槍支犯罪的嚴厲打擊態(tài)度。屠某最終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對其限制減刑。這一判決表明了中國政府對槍支犯罪的零容忍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