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麗霞則供述,她被賈文革脅迫加入犯罪團伙,成為了他的幫兇。她表示,賈文革曾以她三歲兒子的生命作為威脅,迫使她參與犯罪。
徐麗霞還詳細描述了賈文革的殘忍行為。例如,有一次他們綁架了一個外地推銷員,賈文革先是用麻醉劑將其打暈,然后活生生地割下了他的睪丸,煮熟了泡在酒里當補藥。這個人后來又被挖了眼睛、割了舌頭,活綁著開膛,死后被丟進了地窖。
李秀華和孫文力也供述了他們參與殺人的事實,但他們聲稱都是在賈文革的指使下進行的。
隨著調查的深入,警方發(fā)現(xiàn)這起案件的受害者不僅包括女性,還有男性;不僅包括本地人,更多的是外地來訥河做生意的商人。
這些受害者大多是在火車站附近被賈文革團伙盯上的,他們被以各種借口騙至賈文革家中,然后被殺害并搶劫財物。
五、正義審判:罪有應得的法律制裁
5。1案件的審理與判決
1991年11月,黑龍江省訥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大殺人、搶劫、強奸案予以受理。
1992年1月8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將案件上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賈文革、李秀華、徐麗霞、孫文力、李彥珍(賈文革妻子)、王艷玲(賈的另一姘婦)六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和盜竊罪。
法院審理查明,賈文革等人在1990年7月至1991年8月期間,共作案64起,殺害42人,其中女性24人,男性18人。
法院認為,賈文革作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嚴懲。
最終,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賈文革、李秀華、徐麗霞、孫文力、李彥珍、王艷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2上訴與終審裁定
賈文革等六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他們在上訴中辯稱,一審判決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的定性不當;認為法院雖然認可了部分情節(jié),但未按相關規(guī)定減輕判罰;同時強調自己是初犯、偶犯,且愿意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
然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1992年1月2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賈文革、李秀華、徐麗霞、孫文力死刑。
5。3公開宣判與執(zhí)行死刑
1992年1月24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訥河召開公判大會。
當天,賈文革、李秀華、徐麗霞、孫文力、李彥珍、王艷玲六人被押赴刑場。
在游街示眾的過程中,訥河市的老百姓們憤怒地往刑車上扔雞蛋,痛斥這些殺人犯犯下的累累罪行。
最終,賈文革等六人被執(zhí)行槍決。由于訥河案共死亡42人,賈文革被打了42槍,在數(shù)十聲槍響中結束了他罪惡的一生。
徐麗霞在行刑前給姐姐留了一封信,里面寫道:"我自知罪孽深重,死得心甘情愿。好在這起案件終于到此為止了,我的心里也有了些寬慰。"
隨著這六名罪犯的伏法,這起震驚全國的特大殺人案終于畫上了句號。
六、案件影響與反思
6。1社會恐慌與城市形象的重創(chuà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