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廁驚現(xiàn)女尸:報案者成嫌疑人
1996年4月9日晚,內(nèi)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夜空中飄著些許涼意。19時45分左右,27歲的楊某某從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離開,準備回家。沒有人會想到,幾個小時后,她會在一個公共廁所里結(jié)束年輕的生命。
當晚21時許,18歲的呼格吉勒圖與同事閆峰吃完晚飯,正在回家的路上。呼格吉勒圖是呼和浩特卷煙廠二車間的工人,平時為人老實本分。當他們路過內(nèi)蒙古第一毛紡織廠西側(cè)的公共廁所時,呼格吉勒圖似乎察覺到了什么異常。他讓閆峰稍等,自己走近廁所查看。
呼格吉勒圖返回后神色慌張,告訴閆峰廁所里可能有情況。兩人一起走進公廁,發(fā)現(xiàn)了令人震驚的一幕:一名女子趴在女廁所的隔墻上,已經(jīng)沒有了呼吸。呼格吉勒圖和閆峰立即跑到附近的治安崗?fù)蟀浮?/p>
接到報案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和刑警隊長劉旭迅速帶領(lǐng)警力趕到現(xiàn)場。當馮志明看到報案的是兩名年輕男子時,他的心中升起了一絲疑惑:"這兩個男的怎么會知道女廁內(nèi)有女尸?"這一疑問成為了呼格吉勒圖命運轉(zhuǎn)折的開始。
二、48小時審訊
呼格吉勒圖和閆峰被帶回公安局接受詢問。閆峰被安排在一個房間,而呼格吉勒圖則被帶進了另一個房間。當晚的審訊持續(xù)了很長時間,據(jù)閆峰后來回憶,他在隔壁房間聽到了呼格吉勒圖痛苦的喊叫聲和桌椅移動的聲音。
第二天早上,閆峰看到呼格吉勒圖被銬在暖氣管上。閆峰獲準回家,而呼格吉勒圖則繼續(xù)接受審訊。在接下來的48小時里,呼格吉勒圖經(jīng)歷了什么,我們不得而知。但根據(jù)后來披露的信息,審訊過程中存在明顯的誘供和逼供痕跡。
4月11日,呼格吉勒圖做出了有罪供述。根據(jù)當時的筆錄,呼格吉勒圖稱自己在案發(fā)當晚溜出工廠,進入女廁所企圖強奸。他描述了作案過程:"我乘天昏地暗,便溜進了公共女廁所挨門的第一個蹲坑,假裝大便,實際上是企圖強奸進廁的女人。大約8點半鐘,見一個女的走進來,她蹲在了靠里點的蹲坑上,我便朝她撲過去,就要強奸。那女的見我撲過來,趕忙提起褲子,并厲聲問我你要干什么?我低聲說,別喊!說著,我將她抱住,是用一只胳膊將她的脖子擄住,怕她喊,用另一只手掐住她的咽喉。沒想到,她沒吭聲,我便將她的褲子拉下……上上下下摸了一氣就跑出來了。"
然而,這份供述存在諸多疑點。例如,呼格吉勒圖稱被害人說普通話,而實際上被害人只會說烏蒙方言;呼格吉勒圖描述被害人是長發(fā)披肩,而實際上被害人燙了卷發(fā),是短發(fā)。更重要的是,呼格吉勒圖聲稱從被害人身后用右手捂嘴,左手卡脖子,同時向后拖動,這一描述與尸檢報告中"死者后縱隔大面積出血"的結(jié)論不符。
三、"鐵證"與漏洞
在呼格案的諸多證據(jù)中,警方最倚重的"鐵證"是呼格吉勒圖指縫余留血樣與被害人咽喉處被掐破處的血樣完全吻合。根據(jù)當時的鑒定,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nèi)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被害人血型相同。
然而,學者們指出,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更重要的是,警方在案發(fā)后提取了受害者體內(nèi)的兇手所留精斑,但并沒有將呼格吉勒圖的精斑與受害人體內(nèi)的精斑進行dNA鑒定。而在2005年趙志紅供述了自己是呼格案真兇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兇手精斑樣本又莫名丟失。
此外,呼格吉勒圖在審訊中多次表示自己是被逼迫作出有罪供述的。在1996年5月7日的一份筆錄中,呼格吉勒圖稱:"今天我說的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后來,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這份筆錄顯示,即使在被槍決前一個月,呼格吉勒圖也堅持自己是無辜的。然而,這份筆錄并未引起檢察機構(gòu)的重視,在隨后的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依然指控呼格吉勒圖就是殺人兇手。
四、審判:62天匆匆走完死刑流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圖案開庭審理。檢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對呼格吉勒圖提起公訴。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呼格吉勒圖在公共場所采取暴力手段猥褻婦女,并扼頸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應(yīng)依法嚴懲。
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
1996年6月5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該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死刑,距離案發(fā)僅62天。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匆匆結(jié)束,而案件的真相卻被掩埋在歷史的塵埃中。
五、真兇出現(xiàn)
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死刑9年后的2005年10月23日,內(nèi)蒙古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wǎng)。趙志紅的落網(wǎng),為呼格吉勒圖案的平反帶來了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