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沒打算合法搞,那是另一種玩法。
都是委托給專門的公司來干。
而且這家公司要么是和本地相關領導有關系,要么就是和即將開發(fā)這個區(qū)域的開發(fā)商有關系。
雖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怎么?我說法律你覺得想笑?
法院的裁定書上面一定會有一個申請單位,這是必定的!
因為法院你可以把它看做是一個陀螺,陀螺自己是不會轉的,必須得有人上去抽一鞭子才會轉。
它不可能平白無故就自己下一個裁定。
而這個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單位,才是真正的做出行政行為的被告!
這東西并不好查,主要是已經(jīng)過去兩年了,周云也不確定當?shù)胤ㄔ菏遣皇前涯切┕娼o刪了。
像是這類型的裁定,一般都是要在官網(wǎng)進行公告的。
一路回到酒店,周云再次開始查了起來,當然他同樣是兩手準備,如果這邊實在查不到,就讓孫建設那邊拿著身份證去當?shù)胤ㄔ荷暾堈{取。
這種相關人員是可以申請調取的。
萬幸的是,到了晚上的時候周云查到了,法院這邊沒有刪。
裁定書上寫的很清楚,提起申請的是大山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這又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一般各地都會根據(jù)具體情況設立一些專門的辦公室,比如這個,我們都叫它“拆遷辦”。
放在18年以前,很不好弄,因為被告必須是具體的行政機關。
而內(nèi)設的這種辦公室很明顯不是行政機關,所以無法成為被告。
這就造成了很大的麻煩,相當于通過這種辦法鉆了法律的空子。
18年的時候,最高法出臺了《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這個《解釋》的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到了這里才完全固定了下來,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成為被告。
確定了被告,周云這邊開始寫起訴狀,列證據(jù)。
一夜的時間很快過去,到了第二天一早,周云挎著包出門直奔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