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處理方案,給了更為實際的操作性,一些難辦的案子在新的《大明律》面前都不再是問題。
一切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jīng)驗,防止濫用權力的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
因此,法律細化是很有必要性的。
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細致的加以規(guī)定,就會導致授權不明,執(zhí)法者隨意根據(jù)自己的需要來適用法律,根據(jù)“關系”的需要來適用法律。
如此帶來的問題便是滋生腐敗,甚至還導致司法人員、執(zhí)法人員敲詐勒索、受賄索賄、貪臟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嚴重,發(fā)案增多。
朱慈烺將這次司法改革進行的很徹底,修改律法,調(diào)整了司法機構、加強監(jiān)察職能。
中央正式的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各自的具體分工有所變化。
刑部,專司審判之職,分別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審理京師地區(qū)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掌復核,凡刑部所審案件,都須將案卷連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復核。
都察院,原本大明的風憲衙門,什么屁事都能管,現(xiàn)在只負責監(jiān)察文官,對官吏的違法失禮行為有權糾察彈劾。
朱慈烺考慮再三,最終還是給了都察院遇到重大案件可以參與三司會審的權利,三方總比兩方來的穩(wěn)定。
如果是皇帝親自交代的案件,則還需要三法司會同東緝事廠審理。
至于“九卿會審”,則直接取消了,外行人還是少插手司法案件為妙。
九卿會審,更多的不是審案子,而是大臣之間黨爭的博弈,誰輸誰倒霉。
(九卿會審,即遇有特別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最后的判決須奏請皇帝審核批準。)
地方的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縣三級,府、縣由法院處理獄訟事務,省級的依舊由提刑按察使司處置,因為這部門本來就是單獨列出的。
提刑按察使有權處決一省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審核批準。
為了避免刑事案件頻繁,使律法深入鄉(xiāng)村,朱慈烺下旨各地官府,在各鄉(xiāng)重建明初的“申明亭”,用以張貼榜文、申明教化。
凡境內(nèi)民人有犯者,書其過,明榜于亭上,使人心知懼而不敢為惡。
由本鄉(xiāng)人推舉公直老人名,報官備案,本鄉(xiāng)有糾紛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調(diào)解,但不準動刑都打當事人,只能動嘴。
如調(diào)解后不愿和息,可再向縣法院起訴,正式立案審判。
不服縣法院判決,或者縣法院不受理、拖時間,可以到府級法院繼續(xù)告,再不行繼續(xù)告到省級的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搞不定,才能進京告到刑部,所有必須一級一級的往上告。
遇到這種情況,都察院的監(jiān)督能力就要體驗出了,可以彈劾收拾地方司法主官。
如果再發(fā)生路引案那般,一路都不管的,那問題就大了,朱慈烺只能從頭到尾再清洗一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