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方官方叫‘買主’,而被買的那方官方定性為‘奴婢’,男為奴,女為婢。
付了錢,奴婢以后只得跟著買主身邊,除非買主主動廢了契約或者是奴婢自己湊夠銀錢替自己贖身,否則奴婢就不能輕易行動,買主讓他干什么,他就要干什么。
但即使如此,合法流程下奴婢也不是說完全沒有權益。
生殺予奪那是夢話,買主只得要求他們干少府司規(guī)定好的事項。
做工可以,但殺人不行。
伺候可以,但陪睡不行。
干累活可以,但壓榨不行。
諸如此類,大多都有文獻可查。
若是買主自己違約,奴婢完全可以找到人牙子或者當地府衙那邊反映情況。
人牙子或者府衙反饋給少府司,少府司核查之后便會做主撤掉契約。
不僅如此,買家還要賠付銀錢給奴婢并交付罰款給少府司,更嚴重的時候,買主還有可能因為犯罪被轉送當地府衙,直接挨板子坐牢。
除了這些鐵律,每個月雇主還是要給奴婢開工錢,要提供衣食,生病了要給看病,諸如此類的東西也都有細則。
硬要沈曼來說的話,這種形式的人口買賣更像是簽了長期合同的勞工。
除了身份上不好看之外其實也沒什么大不了的。
比起吃不了飯活不下去,或許有個安身之所已然就是大部分人的愿望。
順便像鐵叔秀菊那般‘務工’人員不屬于這個范疇,那些屬于‘傭工’。
當然,無論是傭工還是奴婢,只要雇主愿意選擇哪種都可以,但硬要計算的話,奴婢的話長期效益比較高。
只要一開始出一筆小錢,后面價格固定不說,人也不會隨便亂跑,會減少不少麻煩。
試想培養(yǎng)一個仆役也要花費時間和精力,若是傭工的話,他干了兩個月就說不干了,你這邊是完全沒有辦法。
但奴婢就不一樣,奴婢短則五年,長則十年二十年,只要奴婢湊不到錢給自己贖身,他就必須一直在你這干下去,這樣起碼穩(wěn)定些可以有保證。
而且走了奴籍的人哪怕是買家搬家也必須要跟著一起走,這也是少府司那邊規(guī)定死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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